行政院103年12月3日院臺衛字第103015888號函訂定
行政院105年11月8日院臺衛字第1050182587A號函修正第4點
行政院112年10月16日院臺權字第1125021298號函修正第3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特設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 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二)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經主管機關協調機制處理後,仍需協調之重大事項處理。
(三)重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經本院指示之跨部會研商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重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司法院代表。
(二)內政部次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勞動部次長。
(八)衛生福利部次長。
(九)文化部次長。
(十)數位發展部次長。
(十一)學者、專家代表四人至七人。
(十二)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代表五人至九人。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其他專業人士、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代表列席。
四、本推動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本推動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兼任本推動小組委員之衛生福利部次長擔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推動小組有關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負責。
六、本推動小組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