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103年12月3日院臺衛字第103015888號函訂定

行政院105年11月8日院臺衛字第1050182587A號函修正第4點

行政院112年10月16日院臺權字第1125021298號函修正第3點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特設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二、 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

(二)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項,經主管機關協調機制處理後,仍需協調之重大事項處理。

(三)重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經本院指示之跨部會研商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重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司法院代表。

(二)內政部次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勞動部次長。

(八)衛生福利部次長。

(九)文化部次長。

(十)數位發展部次長。

(十一)學者、專家代表四人至七人。

(十二)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代表五人至九人。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其他專業人士、身心障礙團體及機構代表列席。

四、本推動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本推動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予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由兼任本推動小組委員之衛生福利部次長擔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推動小組有關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負責。

六、本推動小組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推動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預算支應。

檔案區

檔案下載列表(以下檔案將在點擊之後下載)
:::
Facebook分享(另開新視窗) Line分享(另開新視窗)

署本部: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2樓 |聯絡電話:02-26531776

臺中辦公室: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5樓|聯絡電話:04-22502850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