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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4屆第1次會議紀錄(111年3月14日)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4屆第1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

開會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主 持 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王喬涵

出列席者:詳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推動小組第3屆第6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列管案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 洽悉。

二、 列管案109-1-3內政部(營建署)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列管案110-6-2內政部及經濟部繼續列管,其餘解除列管;列管案109-2-1、109-3-2、109-4-3解除列管;列管案109-1-1、109-2-2、109-3-1、109-4-1、110-6-1繼續列管。另請相關部會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列管案109-2-1: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視覺障礙者使用之ATM機型統計數據誤植情形予以釐清,並提供秘書單位轉予委員存參。

(二)     列管案110-6-1:身心障礙勞工滿55歲提早退休之議題,不必然放在年金改革的框架下討論,請勞動部邀請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相關專家進行對話,先就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的經濟安全保障、是否影響就業市場歧視與勞工保險財務之影響層面等釐清有利與不利因素。

(三)     列管案110-6-2:列管與民眾生活較相關之災害包括風災、火災、水災製作防災宣導易讀版,請各部會在規劃災害防救業務時,務必考量不同障礙類別者需求,並邀請相對應的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參與,並逐步完成防災宣導資訊之手語版、有聲書等無障礙格式。

第二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洽悉。

第三案: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相關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 請尚未修正完成之法規及行政措施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務必儘速完成修正作業。

二、 111年8月即將進行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請各部會務必配合秘書單位規劃期程完成相關文書作業。

肆、討論事項:

第一案:有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會議邀集電信業者研議導入Video Relay Service(VRS)相關技術之可行性」案,請討論案。(提案人:牛委員暄文)

決議:隨時代、環境或科技進步,新興事務在行政部門確實會有分工不明確的情況,但必須用新思維積極處理身心障礙者之服務需求,本案涉及溝通權利之保障,將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專案會議,確認主責部會及其他部會可協助推動的分工事項。

第二案:有關「政府政策宣傳影片,規範一律都要有手語和字幕」案,請討論案。(提案人:牛委員暄文)

決議:

一、       請各部會就宣導影片加上字幕為原則,並就與「生活便利」與「權利保障」相關的宣傳影片優先加上手語,未來並應編列足夠預算,以保障所有閱聽人的權益。

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落實與各部會息息相關,請各部會於權責業務推動時,務必主動考量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據以規劃政策內容,並適時諮詢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

第三案:有關檢討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計畫中之「個人助理服務費」補助原則,應以障礙者為主體對象,請討論案。(提案人:張委員宗傑)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請身心障礙團體、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與專家學者共同討論,釐清個人助理服務的目的與服務提供現況,如何調整才能達到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的目標,同時整體評估本項服務的補助標準是否有不列計其他家戶人口的必要性,是否連動影響社會救助法制度的衡平性。

第四案:因應全球減碳趨勢,我國推動大眾運輸工具電動化時程,應納入無障礙交通規劃及精進智慧化管理,請討論案。(提案人:張委員宗傑)

決議:請將安全、城鄉差距等議題納入交通政策考量,據以發展可負擔、有效率及公平性大眾交通運輸,並於公共運輸電動化推動過程中,邀請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參與,共同集思廣益建立更完善的無障礙交通環境。

第五案:建請中央研議推動身心障礙照顧服務人員(教保及生活服務人員)證照制度及導入系統化的人力培育機制,以提高其社會地位,並提升工作待遇,以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服務方案能穩定照顧人力提供持續性服務,降低因人力流動致服務量能受到影響的事件一再發生,請討論案。(提案人:劉委員貞鳳)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先盤點相關服務人員所需具備的工作知能,再據以規劃相對應且合理的補助標準等運用管理,達到人才培育、僱用及久任之效果。首要目標應該先透過政策引導人力資源穩定且擴大,其次,倘仍有證照建立之需要,再思考運用勞動部的技術士技能檢定,或是考選部的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發展專業證照制度。

第六案:建請中央促請勞動部與經濟部、財政部共同規劃鼓勵措施,以發展第一類身心障礙(含慢性精神病患者及自閉症、輕度失智症者)部分工時工作機會或群組就業機會,讓有意願工作但產能受限者也可以有庇護性就業以外的機會發展,以回應CRPD第27條精神的落實,請討論案。(提案人:劉委員貞鳳)

決議:請勞動部邀請身心障礙者代表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如何改善並排除部分工時及群組就業等工作機會的障礙,以及可增加不同類型的就業機會的政策誘因,有關委員提及勞動部規劃推動的試辦鼓勵措施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似有扞格1節(例如: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列計定額進用人數),併請納入研議,於下次會議報告進度。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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