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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3屆第6次會議紀錄(110年9月29日)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3屆第6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10年9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

開會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主 持 人:林政務委員兼召集人萬億                   紀錄:王喬涵

出列席者:詳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推動小組第3屆第5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列管案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 洽悉。

二、 列管案109-1-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解除列管,其餘繼續列管;列管案109-3-1教育部解除列管,內政部營建署繼續列管;列管案109-3-3、109-4-4、110-5-1及110-5-2解除列管;列管案109-1-1、109-2-1、109-2-2、109-3-2、109-4-1、109-4-3繼續列管。另請相關部會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列管案109-1-3:社區藥局為民眾日常生活場域中重要的服務據點,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由連鎖藥局著手進行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可行性,並可設置溝通平台邀集連鎖藥局及身心障礙代表團體共同討論。

(二) 列管案109-4-4:向業者宣導身心障礙者購買藝文票券採「事後身分驗證」原則僅是第一步措施,仍請文化部持續了解業者落實情形,倘有未落實的業者則請主動協商及輔導,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文化平權。

第二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 洽悉。

二、 申訴案件110005,朝衛生福利部已規劃且有共識方向進行,輔具安全性是最基本原則,但涉及生命保障的部分則可優先考量調整,或是可替代性之議題。

第三案: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相關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尚未修正完成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請中央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依已公告之因應措施辦理,如因法規修正尚涉及非違反CRPD之條文,則請就涉及CRPD部分先行修法,以利儘速完成修正作業,確保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

肆、討論事項:

第一案:請勞動部就身心障礙勞工滿55歲經評估後提早退休之政策,儘速制定具體確切期程進行整體評估並提出財務精算報告,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滕委員西華)

決議:公務人員保險與勞工保險為不同制度,無法直接進行比較,但請勞動部將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列為重要議題進行研議,可以從提早退休年齡的設定、哪些條件下的身心障礙勞工適用…等面向思考。

第二案: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應將基層醫療診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 條之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滕委員西華)

決議:

一、 因應高齡化社會,不僅是身心障礙者,民眾亦有可能因為失能或老化需要無障礙環境的支持,請相關部會必須預先因應調整。

二、 民眾就醫便利性與必要性是重要議題,基層診所作為基礎健康服務提供單位,應考量身心障礙者、老人、孕婦與孩童就醫的需求,縱使未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範,但仍須要有相對應的調整措施,請衛生福利部先循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試行一段時間後檢視成效,再評估是否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如有爭議事項再進行跨部會協調。

第三案:有關「提升身心障礙者遭逢突發災變時之應變能力」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張委員光華)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洽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盤點災害防救法所規範之各式災害防救現有應變指引,包含是否有針對身心障礙者、老人…等脆弱人口群及外國人,提供相對應宣導版本後,於下次會議提供委員檢視,倘有不足,再請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後續處理。

第四案:有關建立作為智能障礙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復歸社區前的「中介服務」,提請討論。(提案單位:陳委員誠亮)

決議:針對智能障礙者受刑人返回社區,法務部已與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建立跨部門轉銜機制,依智能障礙受刑人個別需求提供適切服務,不限於中介服務,爰先以既有轉銜機制運作,再視有需要發展之服務類型適時處理。

第五案:針對我國可以服務嚴重情緒行為的身障機構嚴重不足,以及身障機構停業相關規定法規漏洞,提請討論(提案單位:陳委員誠亮)

決議:請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依目前已規劃擴展及布建各項身心障礙者服務資源,以及身心障礙機構涉及重大違規事項加重處罰等修法相關工作進行。

伍、臨時動議:

案由: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制度應改變現行自負額規定,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吳委員鴻來)

決議:

一、 各項制度設計均要兼顧衡平性,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溝通,目前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服務與個人助理服務的利弊,再來整體檢討及協調制度合理性。

二、 有關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如何定義,各國有不同做法,過去每次修正社會救助法均有很多討論,討論對象不會只限於身心障礙者。法律改變會帶動社會行為改變,必須相當謹慎,留待未來修正社會救助法時再由各界討論,至於個別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或生命如有遭受影響,則應保留個別彈性處理機制。

陸、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柒、散會。(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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