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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為於我國實施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並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得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本施行法規範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推動小組,以推動CRPD相關工作,並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及法規檢視與修正期程。

本施行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完整條文內容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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