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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研商會議,預計6月上旬召開

【更新會議時間,本會議因故延期至6月召開,確切會議時間待定】

一、 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我國應建立人權指標,行政院爰擬具「各機關建立人權指標及人權統計共通性作業規範(共通性作業規範)」,並擇定6個優先示範之權利項目: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權;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適足居住權;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社會保障權;意見自由與言論自由權,以內政部、法務部及本部為主辦機關。


二、 本部為建立「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健康權)」之主辦機關,依「共通性作業規範」,應邀集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行政院人權處及公約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議,以聯合國示範指標為基礎,就健康權項下的要素提列對應之結構、過程及結果指標,並釐清子指標對應資料。


三、 本部爰規劃召開子指標研商會議,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會議時間:待定

(二)    會議地點:待定

(三)    報名時間:待定


四、 聯絡人:

江先生,電話02-2653-1708,電子信箱sfaa0827@sfaa.gov.tw

陳小姐,電話02-2653-1706,電子信箱sfaa0813@sf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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