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2屆第1次會議紀錄
第一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列管案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 定:
一、 列管案105-4-1:繼續列管。
二、 請內政部營建署依委員意見積極就建築物內部設計及外部公共空間提出改善策略及期程。另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助條例」執行推動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規劃,併請納入友善無障礙設計及具體指標積極辦理。
三、 請內政部及教育部研議將無障礙設計及理念納入優良社區評選指標及通識課程。
第二案: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相關訊息及注意事項(草案)備查。(報告單位:本推動小組秘書單位)
決 定:請衛生福利部邀集行政部門適當層級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小組,以因應國際審查委員針對初次國家報告提出之問題清單回復。
第三案: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草案)報告案。(報告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決 定:
一、 洽悉。
二、 有關委員針對報告內容所提意見,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參採納入本方案推動及管考,並請相關機關積極辦理本方案各項工作,以提升視、聽、語等障礙者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獲取公共資訊近便性,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權益。
第一案:釐清身心障者權利公約條約案現況,並建請完善衛福部社家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專區網頁資訊。(提案單位:孫迺翊委員)
決 議:本案請衛生?利部?採委員建議及兩公約、消除對婦?一?形式歧視公約等網頁之呈現內容及方式,以即時並完整提供身心障礙者權?公約相關資訊。
第二案:研議放寬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員工自請退休條件,提請討論。(提案單位: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決 議: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盤整各類障礙提早老化狀況及需求,並視整體社會福利及相關社會保險制度之執行,納入勞工退休制度規劃之參考。
第三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積極改善運動場館無障礙運動空間與運動設備,並且刪除一切歧視規定。(提案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決 議:請教育部體育署參採委員意見,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改善運動場館無障礙運動空間與設備,培養專業人力,並檢討修正相關歧視之規定,加強各場館使用資訊之公開,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運動設施權利。
第四案:請衛福部心口司全面檢討目前我國的精神疾病患者就醫、收容及治療方式與在職期間疾病治療之工作保障等,以符合CRPD第十二條的規定。相同於第十二條及公約主條文精神,有關中央及各級政府,人事相關規定涉及公務員及受僱者,被診斷出有精神疾病時,限制其工作等規定一併移除。(提案單位:王國羽委員)
決 議:
一、 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將精神衛生法中關於強制就醫議題提至「精神疾病防治諮議會」研議討論,以回應國人與國際審查委員關注議題。
二、 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召集勞動部、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共同檢視精神疾病患者擔任公職及就業相關權益規範,並研議具體改善作為。
第一案:依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聘僱外籍看護為家庭照顧者排除於補助範圍之外,有關剝奪原享有權益之情況曾跟衛福部社家署反映,相關人員解釋無法接受,應回復原應享有之權益而非排除,建議修正該條文,將聘請外籍看護者納入補助範圍。(提案單位:施雍穆委員)
決 議:本案請衛生福利部釐清委員及各界對此議題所提想法與意見、考量目前相關政策設計之意涵後,審慎評估委員所提建議之實益及修正現行規定之可行性。
第二案:建請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與無障礙停車格間之使用資格、優惠權限與相關罰則等文字部分予以清楚區分、界定,兩者適用對象不同,同時應加強戶外設置比例,並落實查察以避免停車格被濫用,讓真正有需求的人找得到停車格。(提案單位:施雍穆委員)
決 議:請交通部針對委員意見於下次會議進行說明。
第三案:目前地方政府於身心障礙居家照顧服務採取人籍合一之政策,但部分民眾因就學、就業關係於外地住宿,即不適用該政策,建議比照長照刪除人籍合一之規定。(提案單位:施雍穆委員)
決 議:實務上運作無此硬性規定,若有此類個案,請衛生福利部加以瞭解並提供相關協助。
第四案:
一、 點字書不敷使用問題存在多年,現今已有許多身心障礙學生進入高教體系,提供相關協助之大專校院卻不多,此問題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
二、 建議教育部作通盤規劃,此協助不應由大學單方面承擔。(提案單位:王國羽委員)
決 議:請教育部針對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輔助,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