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時間: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
開會地點:本院貴賓室
主持人:陳政務委員兼召集人時中 紀錄:劉姿麟
出(列)席者:詳如簽到簿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本推動小組第5屆第5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認。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列管案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 洽悉。
二、 列管案項次第5案(113-3-4)解除列管,惟請更正會議資料,以符合實際情形;第6案(113-3-5)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部分解除列管,請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下次說明長期照顧服務之獨居使用者,倘於颱風期間遇居服單位或居服員有一方不同意,致服務無法提供之因應措施;其餘案件繼續列管。
三、 第1案(109-1-3)有關診所無障礙議題,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調整工作目標,倘鼓勵措施已推動許久但成效不顯著,應思考更具強度之作法。另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健保制度擬針對未經轉診加收部分負擔之政策,應考量身心障礙者就醫之便利性。
第二案: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辦理情形。(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洽悉。
第三案: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相關事項辦理情形報告。(報告單位:本小組秘書單位)
決定:
一、 洽悉。
二、 CRPD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修正暨第二階段法規檢視,請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基隆市政府儘速辦理修法及行政措施檢討修正事宜。
三、 請各部會積極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全面提升所屬人員相關知能,並共同宣導CRPD精神。
四、 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於本次會議確認通過,請儘速於本(114)年12月以發布新聞稿方式公開,並同步函知相關民間團體。另請各部會配合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期程辦理相關事宜。
第四案:參考美國輔助交通系統(Para Transit System)研議整合性營運計畫之可行性。(報告單位:交通部)
決定:
一、 洽悉。
二、 請交通部參考委員意見,研議如何使服務涵蓋率擴大及調整服務方式之可行性。
肆、討論事項:
第一案:敬請全面檢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提請討論。(提案人:謝委員素分)
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本院優先法案,請衛生福利部依法制作業推動並配合立法院審議程序辦理。
第二案:建請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修正「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作業原則」,提請討論。(提案人:滕委員西華)
決議:請秘書單位(衛生福利部)參考委員意見及實務情形,依法制作業程序修正「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作業原則」,以完善相關作業流程。
第三案:有關政府相關單位委外辦理活動之手語翻譯及聽打服務問題,提請討論。(提案人:謝委員素分)
決議:請勞動部、交通部及其他各單位,於自辦或委外辦理會議或活動時,參照「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視需要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或使用AI即時字幕,並將相關費用納入經費規劃,並適時諮詢相關團體,確保服務品質。
第四案:有關VRS手語視訊轉譯中心,希望擴大服務,以方便各部會都能利用平台提供聽障者和聾人服務案,提請討論。(提案人:牛委員暄文、謝委員素分)
決議:
一、 每個服務窗口均有其專業及特殊性,如全部集中到單一窗口,於實務執行較困難,且易造成行政效率下降,請衛生福利部依據本院核定之VRS先導計畫內容持續推動,確保聽語障者在處理一般性私人事務時能達成資訊平權,並請各部會依權責領域逐步納入手語翻譯服務,共同保障聽語障者之資訊近用權益。
二、 勞動部現行針對職場人力協助中的手語翻譯服務已有提供三方視訊的服務,未來如仍有使用VRS需求,請評估需求量,並主動邀請衛生福利部及數位發展部就行政面及技術面進行協商。
三、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督導所轄金融機構優化提供聽語障者之金融友善服務。
第五案:建請檢討大巨蛋、新莊棒球場及其他大型公共場館與停車設施,包括以草皮維護為由拒絕身心障礙團體申請場地、身心障礙觀眾席設於最後排視線受阻及停車格設置於角落,車輛、身心障礙乘客不便進出的不友善情況,提出改善方案,落實無障礙與共融精神,提請討論。(提案人:卓委員碧金)
決議:請各相關主管單位根據委員提出的辦法以及具體標的(大巨蛋、新莊棒球場、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研議如何修改相關規定或督促相關單位落實,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伍、與會人員發言摘要如附件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下午4時30分)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5屆第6次會議紀錄及資料,詳見下載檔案。